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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子主题:植物检疫是种子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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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10-07-23 02:5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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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植物检疫是种子合格与否的重要依据2 |
| [内容]: |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在外地繁种的大包装种子,运回本地分装成小包装,中间经过运输、仓储时有被有害生物侵染的可能,需进行重新检疫,按调运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从外地调运的种子,经本地换证再调运的种子,可以复检,但不收费。对来自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应检植物、植物产品可以进行复检。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九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在县区之间调运时,都必须携带检疫证书正本;在县内或区内调运种子,可不用调运检疫证书,可凭县内批发商的发票或销售票证明。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规定:水果、蔬菜、商品粮及储备粮均属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分装的蔬菜种子应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植物检疫证书编号。认为可能携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可以再次检疫,合格发检疫合格证,但不需要标注复检合格证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农业部第49号令《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植物检疫证书编号适用于国内生产种子,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适用于进口种子。全国农作物种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06年7月12日发布的《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GB 20464—2006)第5.2.5规定,分装种子应加注分装单位名称、地址和分装日期。
综上所述,农民朋友无论购买什么作物种子时,一定要仔细查验包装上是否标有正规植物检疫机构核发的检疫证明编号,如发现无检疫证明编号或有怀疑的种子,可到当地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咨询或举报,以防购买假种子或劣质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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